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33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 告 蘇勝夫
蘇登清
張蘇瓊花
吳蘇瓊枝
林蘇素華
蘇連幸
蘇德營
蘇瑞源
詹秀卿
蘇聖仁
蘇群雄
蘇崑昌
蘇淑卿
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律師
被 告 張蘇叔美
蘇黃月美
蘇俊嘉
蘇俊碩
蘇鈺如
蘇鈺倩
蘇琪珍
蘇琪祥
蘇蔡寶鶯
蘇煥明
蘇麗花
蘇慧玟
蘇顯裕
蘇淑燕
陳韋全
陳錚頡
蘇青妙
蘇青嬌
蘇暉涵
蘇上恩
蘇姵羽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瞿莉婷
被 告 蘇柏碩
蘇柏維
蘇恒慧
蘇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日送達原告,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167頁至第16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案件統計資料可查,其訴難認 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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