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0年度,133號
PKEV,110,港簡,133,202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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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33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 告 蘇勝夫
蘇登
蘇瓊花
蘇瓊

蘇素華
連幸
蘇德營

蘇瑞源
詹秀卿
蘇聖仁
蘇群雄
蘇崑昌

蘇淑
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律師
被 告 張蘇叔
蘇黃月美
蘇俊嘉
蘇俊碩
蘇鈺如
蘇鈺倩
蘇琪珍
蘇琪祥
蔡寶

蘇煥明
蘇麗花
蘇慧玟

蘇顯裕
蘇淑
陳韋全
陳錚
蘇青妙

蘇青嬌


蘇暉涵

蘇上恩

蘇姵羽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瞿莉
被 告 蘇柏碩
蘇柏維
蘇恒慧
蘇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日送達原告,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167頁至第16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案件統計資料可查,其訴難認 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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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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