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8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郭秀琴即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鄭一昌即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娟
鄭穎蒼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鄭素靜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鄭怡君兼鄭木城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金銘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訴訟代理人 陳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11年10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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