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1年度,323號
PDEV,111,斗簡,323,202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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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添富、劉盧妙劉權偉劉麗香
劉育廷劉麗華劉家榕劉家旭劉致豪、劉勝潤間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以及具狀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提 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 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 適用前項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2條第2、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及其上訴程序 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 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 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



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 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 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 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參照)。至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 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劉添富為其債務人,卻以遺產 分割協議處分其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遺產,而分得遺產之被 上訴人劉盧妙復為贈與行為,已侵害上訴人之債權,依民法 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劉添富、劉盧妙劉權偉劉麗香劉育廷劉麗華就遺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 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併請求被上訴人劉盧妙塗銷分割繼 承登記及被上訴人劉家榕劉家旭劉致豪、劉勝潤塗銷贈 與登記。而本件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劉添富之債權額為新 臺幣(下同)189,712元,及其中174,118元自民國96年4月2 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 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是其債權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費 用)計至111年7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止,合計為656,35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債務 人即被上訴人劉添富就系爭遺產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按應繼分比例6分之1計算所得之價額為375,000元【計 算式:土地面積7,200㎡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500元/㎡ 應有部分5400/129600劉添富之應繼分比例1/6≒375,00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上開說明,即應以本件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3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上訴人 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9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納。三、又本件上訴人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然並未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聲明不服之程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對第 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核定為37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如上訴人



並非全部上訴,則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 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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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