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小字第402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丁豪、劉瑞辰、吳秋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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