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52號
原 告 賴暳陵
被 告 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棄損壞案件(111年度簡字第624號),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