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762號
原 告 洪浚哲
被 告 方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