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1566號
NHEV,111,湖簡,1566,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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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宸銘
被 告 地大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宇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4,36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1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 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地大實業有限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及被 告江宇雙為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 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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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