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1年度,1243號
NHEV,111,湖小,1243,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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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SAKATA NORIHIKO(中文名:酒田則彥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小字第124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
11月1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129元,及其中新臺幣88,447元自 民國107 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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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