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司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葉桂蘭即私立友友美語技藝短期補習班南京分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arvey Shane Bobb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此項費 用由聲請人預納,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第13條、第14條 、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 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0月27日函聲請人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11月1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未繳納,依前 開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