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894號
CLEV,111,壢簡,894,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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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894號
原 告 王克聖

被 告 王芊芸
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陸奕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9571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民國108年2月18日10時許,原告王克聖與被告王 芊云,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前發生車禍事故,雙方 前於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109年度訴字2393號民事判 決(下稱前案)原告需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91萬3856 元,判決後原告向富邦產物保險公司(下稱保險公司)提出 申請,因保險金撥款時間有落差,便先行墊付被告醫療費用 ,雙方並簽定協議書,約定被告於收到保險公司支付之保險 金後,便歸還原告墊付之款項等語,爰協議書之契約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前案原告敗訴,因此被告請律師所衍生之訴訟費 用應由原告負擔,律師費支出應與原告墊付的款項抵銷等語 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於前案判決後,因保險金撥款時間有落差,便先行墊付 被告醫療費用,雙方並簽定協議書,約定被告於收到保險公 司支付之保險金後,便歸還原告墊付之款項等情,業經原告 陳述於卷(見本院卷第22頁反面),且有協議書在卷可佐( 見本院司促字卷第3頁),另經本院職權調取前案卷宗,此 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㈡按停止條件,係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繫於將來成否客觀 上不確定事實,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協議書載明:「乙方王芊云同意於收到 富邦產物保險理賠款項後歸還甲方王克聖所墊付之醫療費用



共計新台幣164571元」(見本院司促字卷第3頁),是雙方 係以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項做為被告歸還墊款之停止條件, 應可認定。而被告確有受領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依前案所應賠 償之全數款項之情,除經原告自陳於卷外,另經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為自認(見本院卷第22頁反面),是可認定本件之停 止條件業已成就,被告自應依協議書之約定,負歸還墊款之 責。又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10萬9571元,尚未逾協議書所 約定之金額,是原告為本件請求,應屬有據。
㈢另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 條前 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以因前案支出之律師費用為訴訟費用, 主張抵銷抗辯,然前案性質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則為免 徵裁判費之性質,且觀諸前案判決主文欄亦可知,前案並無 任何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是被告於前案律師費用之支出, 性質應屬被告前案提起訴訟之成本,而非訴訟費用,是以被 告支出之律師費用無由認定屬於原告所應負之債務,被告自 無法以此為據主張抵銷,被告為此抗辯,應無理由。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 條 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請求 被告給付,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 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就上述 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3 月28日(見本院司促字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同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從而原告依協議書之契約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經本院職權認 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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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