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325號
原 告 相知相許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江婕妤律師
被 告 曾振豪
訴訟代理人 曾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