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抗字第62號
抗 告 人 乙○○○○○○
丙○○○
上列抗告人間因聲請改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94年6月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監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抗告均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抗告人丙○○○於原審法院聲請意旨略以: 抗告人丙○○○【民國(下同)50年5月5日生,長女】、王 文德(48年2月14日生,長男,原名為王承恩,於93年4月21 日改名)之父親即禁治產人王石車(22年9月21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早年喪偶,因糖尿病而與 抗告人王文德同住,但抗告人王文德對父親王石車生活不聞 不問,讓其在街頭檢破爛,自生自滅,且抗告人王文德又經 常以三字經辱罵父親王石車,經過抗告人丙○○○多次與抗 告人王文德爭吵,並將父親王石車接回同住。91年10月間, 父親王石車眼睛有失明之虞,抗告人丙○○○遵照醫師指示 ,將父親王石車送至奇美醫院開刀,此時抗告人王文德經整 日沉迷於麻將,不肯陪父親王石車去醫院,嗣父親王石車開 刀後,醫師認為不必住院,而於91年10月9日複診日,抗告 人丙○○○因需幫忙丈夫做生意,無法陪同父親王石車前往 ,而請兄嫂幫忙,惟當日兄嫂失信未去,父親王石車只得一 人單獨前往,詎複診完回程途中,被一國中生無照騎車撞倒 ,受傷嚴重,甚至變成植物人之狀態。
抗告人王文德因父親王石車所有之土地被徵收,領有巨額之 補償金,故以拐騙之手段,誘使兩造胞弟甲○○(54年12月 27日生,3男),共同向法院聲請宣告父親王石車為禁治產 人,於92年7月31日經原審以92年度禁字第94號裁定宣告王 石車為禁治產人,並明抗告人王文德以家長身分任禁治產 人王石車之監護人。惟嗣後抗告人丙○○○發覺抗告人王文 德有下述之行為,顯然不利於禁治產人王石車: 91年10月9日王石車發生車禍後,在奇美醫院住院1個多月 後,轉至晉生護理之家安置,惟有兩個月之護理費用均未 繳納,經該護理之家通知抗告人王文德繳款,抗告人王文 德係禁治產人王石車之長子,卻與其配偶高鳳婷避不見面 ,甚至將家中電話停話,手機亦關機,嗣經院方通知抗告 人丙○○○後,抗告人丙○○○才代為繳付新臺幣(下同
)47,000元之護理費用,但抗告人王文德對於禁治產人王 石車依然不聞不問,其積欠晉生護理之家之費用,高達26 1,000元。
抗告人王文德自92年7月31日擔任禁治產人王石車之監護 人後,將禁治產人王石車在台南縣永康市農會存款簿謊報 遺失,於補發存款簿後,擅自提領所有存款120,000元花 用,又車禍加害人每月賠償禁治產人王石車10,000元,該 費用亦交由抗告人王文德處理,惟收支亦不明,且禁治產 人王石車所有之土地因被徵收,領有臺南縣政府發放補償 金5,909,400元,抗告人王文德竟擅自將該筆補償金存入 自己帳戶內,動用流向不明。
綜上所述,抗告人王文德身為禁治產人王石車之監護人,卻 只為自己私益,讓禁治產人王石車自生自滅,實在殘忍,且 抗告人王文德平常好賭,又將禁治產人王石車所有土地所發 放之補償金擅入自己帳戶內,違反監護人之職權,抗告人丙 ○○○係禁治產人王石車之長女,故請求將禁治產人王石車 之監護人改由抗告人丙○○○單獨任之,或由抗告人丙○○ ○與王文德共同任之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6件、戶籍登記 簿謄本、親屬會議記錄通知、永康市農會活期存款存摺影本 、晉生護理之家收費明細單、晉生慢性病醫院暨晉生護理之 家繳款通知書、照顧費繳費證明書、晉生醫療機構住院費用 證明各1件為證。
二、原審法院裁定以:
、經查:
禁治產人王石車所有之土地經臺南縣政府徵收,而於94年 3月間獲得5,909,400元之補償金,該補償金係禁治產人王 石車所有,而抗告人王文德竟將之存入自己之金融機構帳 戶內,而非存入禁治產人王石車之帳戶內,不論抗告人王 文德之動機為何,但此舉確有不當,抗告人丙○○○對之 質疑,並非全然無理。
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臺南市分事務所(下 稱台南家扶中心)派員訪視抗告人丙○○○後所作之綜合 分析與建議,認為抗告人丙○○○聲請改定監護動機單純 ,適宜監護照顧禁治產人王石車等語,有台南家扶中心94 年4月22日(94)臺童南調字第94113號函附訪視記錄表在 卷足憑(見原審卷53至56頁),足見抗告人丙○○○亦適 合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顯然並非僅有抗告人王文德一人 足堪任禁治產人王石車之監護人之責任。
抗告人丙○○○與王文德均各自提出親屬會議記錄各1份 ,以供原審法院參酌,依抗告人王文德所提出之親屬會議
紀錄所載應由抗告人王文德1人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但 依抗告人丙○○○所提出之親屬會議紀錄所載應由抗告人 丙○○○與抗告人王文德共同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足見 禁治產人王石車之親屬中至少有部分亦主張應由抗告人丙 ○○○與王文德共同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較為適宜,並非 全部親屬均主張由抗告人王文德1人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 、綜上所述,為避免或減少監護人對監護權之行使過於專擅 ,並昭公信,以維護禁治產人王石車之利益,認為由抗告 人丙○○○與王文德共同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較為適當, 爰裁定禁治產人王石車之監護人改由抗告人丙○○○與王 文德共同任之。
三、抗告人王文德抗告意旨略以:
、抗告人王文德將禁治產人王石車之土地徵收補償款5,909, 400元存入自己帳戶,單純是為了使用上之方便,且不願 出嫁多年的抗告人丙○○○對父親王石車之財產起覬覦之 意,始將該筆補償金直接匯入抗告人王文德帳戶,上情均 經家族族長知情與認可。且查抗告人王文德監護父親王石 車期間所為之支出,扣除照護父親王石車生活及疾病費用 所需,目前餘額仍有500多萬元,顯然抗告人王文德沒有 任意動用或為不必要之開支。倘因該筆款項存入抗告人王 文德之帳戶為不當,則抗告人王文德隨時可以將該金錢轉 匯至父親王石車個人原有之帳戶內。
、又原審引用之前開訪視報告未提示予抗告人王文德,讓抗 告人王文德表示意見,抗告人王文德認為該訪視報告應未 調查家中族長、其他兄弟及抗告人之意見,無法洞悉抗告 人丙○○○真正之居心,訪視報告認定事實顯係依據抗告 人丙○○○片面之詞,有主觀擅斷之虞。且抗告人王文德 是由法院選任指定之監護人,客觀上應足以適任禁治產人 王石車之監護人之職務,而抗告人王文德擔任監護人期間 ,又無任何疏失,豈能因抗告人丙○○○之請求,即准予 改定監護權,否則抗告人王文德之其他兄弟也聲請改定監 護人,法院之裁定難道要一改再改,司法之公信何存?原 審未就抗告人王文德部分委託社工人員進行訪視,如何能 認定抗告人王文德並不適任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有何理 由推翻前指定抗告人王文德為監護人裁定為不當?如原審 所說為避免專擅並昭公信,以維護父親王石車之利益,並 不成立,因抗告人王文德係與胞弟甲○○共同監護父親王 石車,並非單獨監護父親王石車,已足以避免專擅,原審 裁定並未就胞弟甲○○如何不適任監護乙節加以說明,不 附理由之違法。
、末查,依抗告人王文德詢問家族族長,均稱至多只為抗告 人丙○○○簽署1份親屬會議記錄,經抗告人王文德向家 族族長說明本件情由後,家族族長均同意由抗告人王文德 單獨擔任監護人,故再為抗告人簽署1份親屬會議記錄, 表示推翻抗告人丙○○○提出之親屬會議記錄。又抗告人 丙○○○提出之親屬會議記錄可能只是均係兩造之同輩親 屬,而抗告人王文德提出之親屬會議記錄署名成員均係兩 造之尊親屬,且時間距今較近,應較為可採。
、父親王石車於安養院93年4月至94年3月份之看護費261,00 0元,已經由抗告人王文德於94年3月17日繳清,並非抗告 人丙○○○繳清,此為抗告人丙○○○所承認之事實,抗 告人丙○○○於出嫁後對於父親王石車之生活也不聞不問 ,豈可擔任父親王石車之監護人?
、抗告人王文德於原審中提出之所有單據,不僅是為了證明 在父親王石車宣告禁治產後,抗告人王文德照顧父親王石 車一切日常生活起居之事實,更要證明抗告人王文德在父 親王石車宣告禁治產前,多年來也是由抗告人王文德竭盡 一己心力照顧家庭大小事,包括母親的後事、水電及稅捐 等等,相較於抗告人丙○○○出嫁後就從未照顧家庭一天 ,抗告人王文德較適合擔任父親王石車之監護人。 、依卷附訪視記錄表之記載,抗告人丙○○○月入10幾萬元 ,無房貸負債,二子均有一技之長,經濟上顯然寬裕,竟 任由父親王石車於91年宣告禁治產以前,以拾荒為生,顯 見抗告人丙○○○多年來未曾孝敬父母一分一毫。直至父 親王石車領有補償金之後,才出面計較抗告人王文德對於 父親王石車不適任監護人云云,此等事實,遍觀其提出之 理由狀之陳述,均計較抗告人王文德金錢用途如何不明, 而對於抗告人王文德在父親王石車成為植物人後,平時如 何照顧父親或是否照顧父親王石車乙節,全未予聞問,抗 告人丙○○○提出抗告人王文德任由父親王石車拾荒為生 云云,均係父親王石車成為植物人以前之事,父親王石車 成為植物人之後,抗告人丙○○○對其生活一如過去多年 來一樣,不聞不問,直到父領王石車有補償金之今日,才 興訟聲請改定監護人,指抗告人王文德好賭云云,絕非事 實,反而抗告人丙○○○經濟寬裕,甘冒風險沈迷股市之 金錢遊戲,實不適任父親王石車之監護人。抗告人王文德 願與胞弟甲○○共同監護父親以明一己無私之志。爰求為 廢棄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丙○○○於原審之聲請云云。四、抗告人丙○○○抗告意旨略以:
、原裁定認為避免或減少抗告人王文德對禁治產人王石車監
護權之行使過於專擅,並昭公信,以維護禁治產人王石車 之利益,而裁定由抗告人丙○○○與王文德共同任監護人 ,固非全屬無據。
、惟查,抗告人丙○○○自接獲原裁定後,即向抗告人王文 德表示將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金5,909,400元,及按月向 第三人林信儒收取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10,000元,共同 開立聯名戶俾便管理,惟抗告人王文德竟置之不理,是原 裁定採共同監護方式顯無法保障禁治產人王石車之利益, 確有執行上之困難。
、禁治產人王石車於91年10月9日因車禍受傷至奇美醫院就 醫,至同年11月出院,抗告人王文德即主張將禁治產人王 石車直接送至晉生慢性病醫院暨晉生護理之家負責看護, 抗告人丙○○○為減輕抗告人王文德生活壓力,爰同意之 ,並由抗告人丙○○○先行支出費用47,000元,詎抗告人 王文德自93年3月起至同年9月止,竟連續7個月未按時繳 納受禁治產人王石車照顧費用計117,035元,此有該繳納 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足認抗告人王文德確有未盡護養之 責,乃不思反省,卻反誣指抗告人丙○○○覬覦禁治產人 王石車之財產,實有非是。
、抗告人王文德於92年7月間擔任禁治產人王石車之監護人 後,即將禁治產人王石車之農會存款122,000元,農保保 險金340,000元,機車強制險理賠金940,000元,及車禍加 害人之1,200,000元和解金,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自93年4 月份每月付20,000元、1年240,000元,其餘960,000元, 自94年4月份起每月付10,00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這部 分的錢,抗告人王文德匯入其妻高鳳婷郵局帳戶內,前後 取得禁治產人王石車約1,700,000元,卻對禁治產人王石 車在安養院1年安養費未繳納。
、禁治產人王石車在晉生養護之家住了1年多,費用約700,0 00元,94年3月30日之親屬會議要求抗告人王文德對禁治 產人王石車之開銷費用提出證明,抗告人王文德竟將兩造 母親王張銀買於18年前死亡時之喪葬費446,000元列入費 用表指為禁治產人王石車之開銷,又水電費列入303,602 元,然禁治產人王石車已在養護之家,何來使用水電費用 ?自91年7月起每月10,000元之家庭生活費用計30個月即 300,000元,這些不實之虛報金額1,000,000餘元。甚且日 常生活水電、稅捐,認列自83年2月起至93年12月止,抗 告人王文德如此計較,益徵確有不適任。
、又禁治產人王石車土地徵收補償金5,909,400元,抗告人 王文德存入自己帳戶內用意不善,若非有共同監護人防止
其作弊,抗告人王文德肆無忌憚,將禁治產人王石車之財 產耗盡,留下可憐的禁治產人王石車。
、禁治產人王石車雖前與抗告人王文德同住,但抗告人王文 德卻不照顧父親王石車,任其自生自滅,抗告人丙○○○ 常常對抗告人王文德抗議及吵架。父親王石車糖尿病看病 、眼睛開刀都由抗告人丙○○○陪他去,因眼睛開刀後, 抗告人丙○○○有事,託抗告人王文德夫妻陪父親王石車 到醫院,抗告人王文德卻寧願在鄰居家打麻將,不肯陪同 父親王石車到醫院,致父親王石車回家時發生車禍,終生 遺憾。抗告人王文德指責抗告人丙○○○出嫁後,十幾年 不管父親王石車事,顯係虛構事實不足採信。爰求為廢棄 原裁定,改由抗告人丙○○○單獨任禁治產人王石車之監 護人。
五、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配偶。、父 母。、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後死之 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 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又召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召集之;另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 ,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尊親 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 親。無前述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 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29條、第11 30條、1131條第1項、第113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民法第1111條固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選定順序及方法,然 法條規定之人或法院依親屬會議意見選任之人未必即為適任 之人,為落實維護禁治產人之權益,同法第1113條第1項準 用第1094條第2項規定得由適當之人向法院聲請為禁治產人 最佳利益改定監護人,並督促監護人隨時關照禁治產人之需 求。又同法第1113條第1項準用第1094條第3項、第4項之結 果,法院為前項改定監護人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 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六、經查:
、禁治產人王石車為抗告人2人之父親,經抗告人王文德( 禁治產人王石車之長子)及禁治產人王石車之三子甲○○ 向原審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於92年7月31日經原審法院 以92年度禁字第94號裁定宣告王石車禁治產確定之事實,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審法院92年度禁字第94號宣告禁治 產事件卷無訛,並有原審92年度禁字第94號裁定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34、35頁)。
、抗告人丙○○○為禁治產人王石車之長女,此有抗告人丙 ○○○提出之戶籍謄本可證(見原審卷11頁),雖依上開 規定非禁治產人王石車之法定監護人,然依前揭說明,抗 告人仍屬適格之聲請人,得為禁治產人王石車之最佳利益 ,向法院聲請改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合先明。 、由抗告人王文德一人獨任禁治產人王石車之監護人有不利 於禁治產人王石車之情形如下:
抗告人王文德經原審法院於94年4月28日以南院慶家家94 年度監字第47號函通知其於5日內補呈「禁治產人王石 車現存之財產清冊。提出自擔任王石車之監護人至目前 為止,就王石車之財產處分明細表。」等語(該通知之函 稿附於原審卷第71頁)。抗告人王文德於94年5月9日陳報 禁治產人王石車現存之財產清冊:「不動產部分:永康 市○○段第58號土地及永康市○○段第239 建號之建物( 門牌號碼為台南縣永康市○○街239號)。存款部分為 :永康市農會:戶名王石車;領取王石車之老農津貼、 敬老津貼勞健保退費。土地銀行:戶名王文德;土地徵 收補償金。郵局:戶名高鳳婷;王石車車禍加害人每月 賠償之10,000元存入帳戶。並檢附之陳報其自92年7月31 日擔任王石車之監護人至目前,就王石車之財產處分明細 表等語(見原審卷73至138頁)。惟查:
禁治產人王石車係因車禍導致成為植物人,自應有相關 汽機車強制險之理賠,然抗告人王文德卻隻字未提;又 將車禍加害人每月賠償之10,000元存入其妻高鳳婷之帳 戶內,自有未妥。而抗告人王文德領有上述之賠償金及 禁治產人王石車之老農津貼、敬老津貼勞健保退費,猶 積欠晉生慢性病醫院暨晉生護理之家自93年3月起至93 年9月,總共117,035元之照顧費用及各項雜費,經該院 多次告知,仍未出面繳納,有晉生慢性病醫院暨晉生護 理之家繳款通知書影本附於本院卷第33頁可按,顯然抗 告人王文德對於禁治產人王石車之財產已為不當之管理 。
就抗告人王文德所陳報其自92年7月31日擔任禁治產人 王石車之監護人至目前止,就禁治產人王石車之財產處 分明細表,發現抗告人王文德不僅將其母親王張銀買於 77年9月8日死亡時之喪葬費446,000元列入;且禁治產 人王石車自發生車禍後即於奇美醫院住院治療,嗣於91 年11月17日即轉往晉生慢性病醫院暨晉生護理之家,有 晉生護理之家收費明細單附於本院卷第77頁可按。然抗 告人王文德卻將其家庭生活所用之水費自91年7月至94
年5月及自83年2月至93年12月之電費列入禁治產人王石 車之生活開銷,顯有逾越其監護人之權責;更甚者,抗 告人尚以自91年7月起迄今禁治產人王石車每月尚需負 擔家庭生活費用10,000元,而處分禁治產人王石車之財 產,亦有該附表附於本院卷第17頁可按,顯示抗告人王 文德確有不利於禁治產人王石車之行為。
另抗告人王文德亦自承將禁治產人王石車之土地徵收補償 款5,909,400元存入自己帳戶,單純是為了使用上之方便 ,且不願出嫁多年的抗告人丙○○○對父親王石車之財產 起覬覦之意,始將該筆補償金直接匯入抗告人王文德帳戶 云云。然查該筆補償款既係禁治產人王石車所有,抗告人 王文德直接將該筆金錢補償金直接匯入抗告人王文德帳戶 即有不妥,經原裁定認為避免或減少相對人王文德對禁治 產人王石車監護權之行使過於專擅,並昭公信,以維護禁 治產人王石車之利益,而裁定由相對人丙○○○與抗告人 王文德共同任監護人,但抗告人丙○○○於抗告理由中主 張其向抗告人王文德表示將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金5,909, 400元,及按月向第三人林信儒收取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金10,000元,共同開立聯名戶俾便管理,惟抗告人王文德 竟置之不理,而認原裁定採共同監護方式顯無法保障禁治 產人王石車之利益,確有執行上之困難云云。惟抗告人王 文德於抗告理由狀亦陳稱倘因該筆款項存入抗告人王文德 之帳戶為不當,則抗告人王文德隨時可以將該金錢轉匯至 父親王石車個人原有之帳戶內等語(見本院卷3頁)。足 徵抗告人王文德並非無能力監護管理禁治產人王石車之財 產,原裁定由相對人丙○○○與抗告人王文德共同任監護 人,並非無據。
、抗告人丙○○○主張:父親王石車糖尿病看病、眼睛開刀 都由抗告人丙○○○陪他去,因眼睛開刀後,抗告人丙○ ○○有事,託抗告人王文德夫妻陪父親王石車到醫院,抗 告人王文德卻寧願在鄰居家打麻將,不肯陪同父親王石車 到醫院,致父親王石車回家時發生車禍,終生遺憾云云。 惟此為抗告人王文德所堅詞否認,抗告人丙○○○亦未能 證明抗告人王文德寧願在鄰居家打麻將,不肯陪同父親王 石車到醫院,致父親王石車回家時發生車禍之事實,故此 部分主張要無可取;另禁治產人王石車於安養院93年4月 至94年3月份之看護費261,000元,已經由抗告人王文德於 94年3月17日繳清,並非抗告人丙○○○繳清,此為抗告 人丙○○○所承認(見原審卷44、45頁抗告人丙○○○於 94年4月21日補充理由狀),復有晉生慢性病醫院附設晉
生護理之家於94年4月2日出具之照顧費繳費證明書1件在 卷可稽(見原審卷47頁);且有部分親屬亦認抗告人王文 德並無不適任監護之處,不須改定禁治產人王石車之監護 人等語(詳後述),則本件禁治產人王石車之法定監護人 王文德因管理禁治產人王石車財產雖有部分瑕疵,但仍非 完全不適任監護人,應堪認定。
、抗告人王文德抗告意旨主張:依卷附訪視記錄表之記載, 抗告人丙○○○月入10幾萬元,無房貸負債,二子均有一 技之長,經濟上顯然寬裕,竟任由父親王石車於91年宣告 禁治產以前,以拾荒為生,顯見抗告人丙○○○多年來未 曾孝敬父母一分一毫。直至父親王石車領有補償金之後, 才出面計較抗告人王文德對於父親王石車不適任監護人而 興訟聲請改定監護人,目的在覬覦父親王石車之財產,且 抗告人丙○○○經濟寬裕,甘冒風險沈迷股市之金錢遊戲 ,實不適任父親王石車之監護人云云。惟抗告人王文德堅 詞否認聲請本件改定監護人,目的在覬覦父親王石車之財 產,及有沈迷股市之金錢遊戲之情事,並陳稱:禁治產人 王石車於91年10月9日因車禍受傷至奇美醫院就醫,至同 年11月出院,抗告人王文德即主張將禁治產人王石車直接 送至晉生慢性病醫院暨晉生護理之家負責看護,抗告人丙 ○○○為減輕抗告人王文德生活壓力,爰同意之,並由抗 告人丙○○○先行支出費用47,000元等語,亦為抗告人王 文德所不爭;且於94年3月30日抗告人丙○○○召集之親 屬會議中決定請抗告人王文德出面說明將父親王石車之財 產流向並開財產清冊等語(見原審卷38頁),復於94年4 月25日之親屬會議及原審、本院均一再主張願充任父親禁 治產人王石車之監護人,以利禁治產人王石車等語。又原 審函請台南家扶中心派員訪視抗告人丙○○○後所作之綜 合分析與建議為:「聲請人丙○○○聲請改定監護之動 機單純。聲請人丙○○○之經濟能力佳,無負債壓力, 二子亦已成年,有餘力安排被監護人生活。聲請人丙○ ○○家庭生活穩定,其家人亦認同由其未來接手禁治產人 王石車之監護。聲請人丙○○○擬以信託方式處理禁治 產人王石車之保險金,如此對禁治產人王石車之生活較有 保障。綜上所述,聲請人丙○○○適宜監護照顧禁治產 人王石車。」等語,此有台南家扶中心94年4月22 日(94 )臺童南調字第94113號函所附訪視記錄表在卷可按(見 原審卷54至56頁),足證抗告人丙○○○有監護之能力及 意願。抗告人王文德抗告意旨主張抗告人丙○○○不適任 父親王石車之監護人云云,要無可採。至於抗告人王文德
抗告意旨主張:原審未就抗告人王文德部分委託社工人員 進行訪視,如何能認定抗告人王文德並不適任監護禁治產 人王石車,有何理由推翻前指定抗告人王文德為監護人裁 定為不當云云。惟查原審曾於94年3月29日函請臺南縣政 府社會局派員訪視抗告人王文德是否適宜監護禁治產人王 石車(見原審卷58頁),但臺南縣社會工作師公會認此非 該公會訪視調查範圍而退回原審之函文資料等語,此有該 公會94年4月25日南縣社工師字第0940170號函在卷可按( 見原審卷57頁),非如抗告人王文德抗告意旨所主張:原 審未就抗告人王文德部分委託社工人員進行訪視云云,併 予敘明。
、抗告人丙○○○與王文德於原審及本院調查程序中均各自 提出親屬會議記錄及聲明書,依抗告人丙○○○所提出之 94年4月25日親屬會議紀錄所載:「禁治產人王石車之法 定監護人王文德因管理禁治產人王石車財產恐有不適任監 護之虞,本親屬會議建議由抗告人丙○○○與王文德共同 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見原審卷38、152頁)等語;但 依抗告人王文德所提出之94年4月26日親屬會議紀錄所載 :「一、禁治產人王石車之法定監護人王文德並無不適任 監護之處,不須改定禁治產人王石車之監護人。二、不須 再增加其他親人共同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見原審卷70 頁)等語,且提出94年9月19日親屬會議成員王福順、王 石福、王石牛、王石馬(按此4人係94年4月25日親屬會議 部分成員)聲明書記載:「其4人於94年4月25日召開親屬 會議紀錄決議稱關於『禁治產人王石車之法定監護人王文 德因管理禁治產人王石車財產恐有不適任監護之虞,建議 由抗告人丙○○○與王文德共同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云 云,全係出於誤會,經其4人深入了解後,認王文德因管 理禁治產人王石車財產並無不當及不適任情事」云云(見 本院卷86頁)。抗告人丙○○○對於抗告王文德所提出之 94年4月26日親屬會議紀錄所載及94年9月19日親屬會議成 員王福順、王石福、王石牛、王石馬聲明書記載認非事實 ,而係對此等人一再騷擾,並以如不簽此會議記錄及聲明 書將斷絕親戚關係所致。質言之,依抗告人王文德所提出 之親屬會議紀錄所載,禁治產人王石車之法定監護人王文 德並無不適任監護之處,不須改定禁治產人王石車之監護 人,仍應由抗告人王文德1人單獨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 但依抗告人丙○○○所提出之親屬會議紀錄所載,禁治產 人王石車之法定監護人王文德因管理禁治產人王石車財產 恐有不適任監護之虞,建議由抗告人丙○○○與王文德共
同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足見禁治產人王石車之親屬中並 非全部親屬均建議由抗告人王文德監護禁治產人王石車, 仍有部分亦建議應由抗告人丙○○○與王文德共同監護禁 治產人王石車較為適宜。且抗告人等2人之胞弟甲○○於 94年9月14日本院調查庭中亦到庭證稱:「(問:你爸爸 的監護權,你有無任監護人的意願?)我不願意,我吸毒 在戒治中,無暇處理監護的事。(問:你希望由誰來監護 比較適當?)(抗告人)二個人一起來監護比較好,互相 可以監督。」等語(見本院卷80頁)。且抗告人丙○○○ 亦當庭表示:「我同意共同監護,因我父親(禁治產人王 石車)的錢現在還在哥哥(抗告人王文德)的戶頭,我不 是為了這些錢。」等語(見本院卷80頁),即抗告人丙○ ○○因抗告人王文德對於共同開立聯名戶俾便管理置之不 理,而認原裁定採共同監護方式顯無法保障禁治產人王石 車之利益,確有執行上之困難乙節,惟基於禁治產人王石 車之最佳利益,仍然同意以共同監護之方式。
、綜上所述,本件禁治產人王石車之法定監護人王文德因管 理禁治產人王石車財產雖有部分瑕疵,但仍非完全不適任 監護人,另抗告人丙○○○並無不適任監護人之情事,是 原法院審情度節,衡量輕重後,為避免或減少監護人對禁 治產人王石車監護權之行使過於專擅,並昭公信,以維護 禁治產人王石車之利益,認為本件對禁治產人王石車監護 權之行使由兩造共同任之,符合禁治產人王石車之最佳利 益,並無不合。而抗告人王文德、丙○○○分別仍執前詞 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均非有理。
、又非訟事件法於94年1月18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於同年2 月5日經總統公布,依修正後之新非訟事件法第198條規定 ,修正後之新非訟事件法自公布日起6個月施行,即同年8 月5日起施行;另依修正後之新非訟事件法197條第3款規 定,修正後之新非訟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 轄權及審理程序,如抗告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修正前 之非訟事件法規定。本院係於94年7月22日受理本件抗告 ,依前開說明,自應適用修正前之非訟事件法規定,併予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修正前非訟事件法第8條 第2項、第28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黃三哲
法 官 胡景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抗告人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而後始可再抗告於最高法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玲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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