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1579號
CLEV,111,壢簡,1579,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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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57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范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7884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又原告原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9027元, 及自民國10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變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內容,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前向原告申辦房屋貸款135萬元後,未依約按期清償借 款之本息,嗣原告聲請執行拍賣抵押物後,只獲得部分清償 ,計尚有本金11萬7884元,及自10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4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6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 ,爰依據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款項。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判斷如下: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辦房屋貸款135萬元後,未依約



  按期清償借款之本息,嗣原告聲請執行拍賣抵押物後,只獲  得部分清償,計尚有本金11萬7884元,及自105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未獲清償等情,已據其與所述相符之提出房屋貸款約定書、  利率表、客戶基本資料表、本院執行處分配表、呆帳查詢  表、債權計算書、放款登錄單、放款帳務明細查詢為證。又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綜上,堪認原告首揭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且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爰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第5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家祥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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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