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1461號
CLEV,111,壢簡,1461,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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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4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進軍
被 告 張添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起訴狀所述。
二、本院之判斷:原告到庭之訴訟代理人對本院審理中詢問本件 債務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起日、迄日均無法回答,難認 已盡舉證之責,是原告之請求難認有據,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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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