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15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杰倫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4,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