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1918號
CLEV,111,壢小,1918,2022112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918號
原 告 劉煥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宏速龍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裁定 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提出被告萬宏速 龍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1/1頁


參考資料
速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