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690號
SJEV,111,重簡,690,202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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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炳煌
曾淑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名機械有限公司吳文柄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75萬元,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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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名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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