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6號
SJEV,111,重簡,6,2022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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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號
反訴原告 何育龍
訴訟代理人 何奕道
反訴被告 吳秋
訴訟代理人 曾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訴),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會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 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1年10月11日送達反訴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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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