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2382號
SJEV,111,重簡,2382,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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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82號
原 告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804,36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619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48,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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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