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告補償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2276號
SJEV,111,重簡,2276,202211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276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原告與被告吉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償還犯罪被告補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
吉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