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2126號
SJEV,111,重簡,2126,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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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126號
原 告 吳炎洲
被 告 李章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章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原告追加起訴聲明後,應核定為526,25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3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4,85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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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