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3614號
SJEV,111,重小,3614,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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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61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被 告 吳少龍(即吳少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少鈞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少鈞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吳少鈞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信用貸款債務未清償,嗣吳少鈞於民國107年3月10日死亡,吳少鈞之父母即吳燕勝、吳許美容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又吳燕勝、吳許美容於109年4、3月間分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少鈞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等事實,業經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家事事件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等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我沒有繼承到我哥哥吳少鈞的任何財產等語,然此係原告後續欲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時,應就被告實際繼承訴外人吳少鈞多少遺產,應為證明之事項,尚不影響本案原告請求之權利。從而,原告依繼承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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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