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3493號
SJEV,111,重小,3493,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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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493號
原 告 吉美玲
被 告 莊博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111年度附民字第21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
111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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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