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2691號
SJEV,111,重小,2691,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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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691號
原 告 林景宏 住○○市○○區○○路0號0樓之0 被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彤
訴訟代理人 劉周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30日向被告訂購廠牌BMW、 車型420i GranCoupe M Sport之車輛,約定上開車輛為尚未 進口之車輛,出廠年份為2021,年式為2022,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243萬元,兩造並簽訂訂購契約書(下稱系爭訂購契 約書),原告亦當場繳付定金10萬元。而上開車輛原本應於1 10年11月生產,由於車用晶片短缺,延至111年1月始生產, 交車日期比預期晚了2、3個月,考量晶片短缺致延誤交車係 國際情勢所致,原告未予以追究,詎111年3月辦理交車前, 被告告知因總代理調整定價,111年1月起生產之車輛車價調 漲5萬元(下稱系爭調漲金額),即車價由原本議定之243萬元 調漲至248萬元,未顧及原告消費者權益,又系爭訂購契約 書第4條第3項業明確記載「就尚未進口之車輛訂立本訂購契 約後,成本縱有調整,概依本訂購契約書所定之價格為準」 ,是被告片面調漲價格顯與契約精神有違。惟因原告不支付 系爭調漲金額即無法辧理交車,且訴外人即被告之銷售員欒 克群亦建議原告先支付該筆款項,使交車程序完成,被告再 向總代理爭取退款,該退給原告的就會退給原告等語,原告 迫於無奈,方於交車前行先行墊付系爭調漲金額,然被告事 後並未退款予原告。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兩造雖有簽訂系爭訂購契約書,但原告訂購之車 輛之出廠年份為2021年,車款年式為2022,並依車輛到港雙 方約定交車,嗣因原廠通知全球晶片缺貨以及運輸塞港等因 素,因此總代理商通知車輛生產排程改至2022年1月,且車 價調漲5萬元,待車輛到港後通知原告辦理交車事宜,被告



已向原告告知本車輛生產年份為2022年與原簽訂合約不同, 因此需加價5萬元,原告知悉並更改領牌人為訴外人即配偶 林秀梅,且匯款領牌交車完畢,是系爭訂購合約內容已經兩 造同意變更,原告請求退還系爭調漲金額自無理由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於110年8月30日向被告訂購廠牌BMW、車型420i GranCoupe M Sport、出廠年份為2021年、年式為2022年之 尚未進口車輛,約定價金為243萬元,兩造並簽訂系爭訂購 契約書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訂購契約書為證,復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受 領之系爭調漲金額為不當得利,應予返還等語,則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應由主張不當得 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 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 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欠缺給 付目的而言。如給付係為一定目的而對他人之財產有所增益 ,此種給付目的通常係基於當事人間之合意,在客觀上即為 給付行為之原因。是當事人間之給付若本於其等間之合意而 為之,即難謂其給付為無法律上之原因(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191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買賣契約當事人就價金給 付之方法及期限以書面為約定後,本於契約自由之原則,非 不得於事後口頭約定予以變更。兩造之口頭合意,即生契約 關係,不因原買賣契約無此記載而否定其效力(最高法院82 年度台上字第53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兩造並未約定交車日期,為兩造所不爭,而被告實際 交付予原告之車輛係2022年1月出廠,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 書存卷可稽,自與兩造於系爭訂購契約書約定之標的物即出 廠年份2021年之車輛不同;復原告亦稱:不繳錢就不交車是 常識,沒有人跟我講,這是我自己知道的事,我原本的業務 是訴外人張哲豪,欒克群是後來接手的業務,我們三個人在 星巴克時,張哲豪跟我說要漲價,欒克群事後建議我先繳全 部的金額,讓交車程序跑完,表示有10幾個車主跟我一樣的 情形,後面會跟總代理爭取退款,該退給我的就會退給我, 當時我沒有向張哲豪或欒克群表示不願意漲價5萬元只願意 以243萬元之價格購買車輛,我不認為張哲豪或欒克群有對 我詐欺,因為他們都認為漲價5萬元是正常的等語(見本院1 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復原告係支付248萬元予被告



,未提及逾243萬元之5萬元為其代墊之款項,綜上各節,堪 認兩造已達成被告交付出廠年份為2022年之車輛予原告,原 告則支付調漲後之價金248萬元予被告,另原告同意由被告 為其向總代理商爭取退還系爭調漲金額之合意,則原告既係 基於兩造間之合意支付價金248萬元予被告,揆諸前開說明 ,被告受領系爭調漲金額難謂有何不當得利之情形。至原告 表示其之後有向張哲豪說不太對,應按系爭訂購契約書第4 條第3項內容履行,其於交車前亦向總代理商、消費者保護 官提起申訴等節,惟兩造間買賣契約之價金即已變更,自不 受原契約所約定之價金金額拘束,是原告上開主張,尚有誤 會,併予敘明。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均核與本件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再加 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規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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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