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榮廷
代 理 人 陳珍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欣霓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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