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1年度,411號
FSEV,111,鳳簡,411,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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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簡字第41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蔡麗靜
被 告 何沂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借 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其中擔保放款為40萬元,信用放 款為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8 年11月19日起至113年1 1月19日止,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 845%加0.57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2%)。如有一期未 還,視為全部到期,除依約給付遲延利息,另自逾期之日起 6 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0年1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 款,尚欠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未還。為此爰依借 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 單、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單、勞工紓困帳務沖償明細表、原告 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單在卷為證(參本院卷第11至17頁);被 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供本院審酌,是本院參酌卷內資料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從 而,原告依借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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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