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章道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融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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