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801號
KSEV,111,雄補,1801,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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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01號
原 告 劉金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鈺雯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9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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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