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96號
原 告 林鴻棋
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祥鳳、李宗泯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鍾祥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9,90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另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列載代理人為單立平,惟未檢附
委任狀,請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