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785號
KSEV,111,雄補,1785,202210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羅翊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