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47號
原 告 傳家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王富平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