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745號
KSEV,111,雄補,1745,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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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林志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嵐森(原名:林文川)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
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
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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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