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726號
KSEV,111,雄補,1726,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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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李宣葦
訴訟代理人 吳軒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震宇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6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11年度雄救字第57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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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