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712號
KSEV,111,雄補,1712,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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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胡慈芳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嬿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3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民國111年度雄救字第5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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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