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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907號
KSEV,111,雄簡,1907,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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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07號
原 告 陳海影
陳文圳


陳金松


被 告 郭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1年7月2 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 有本院答詢表、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參,是原告未依限 正裁判費,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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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