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張宏德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黃國瑋律師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卓思婷
邢長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本人併應親自到庭由本院行當事人訊問之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