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11年度,63號
KSEV,111,雄救,63,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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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救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省華

陳思樺

上 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坤崇



林靖惠



相 對 人 陳坤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 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從而,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 應無庸再予審查。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並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 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高雄分 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0000000-D-003、0000000-D-008法律扶 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 書在卷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 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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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