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522號
原 告 張世祥
被 告 陳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肆拾壹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 年6 月3日12時12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中華二路與九 如路口,因闖越紅燈,致撞及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系爭機車因而受損,修 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5,350元(工資6,000元、零件23,25 0元、烤漆26,100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91條之2 及 第196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55,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交通事故係因被告闖紅燈,致系爭車輛 受損之事實,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維 修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為證,並有本院職權函調之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談話紀錄表、酒精測試報告、自 首情形紀錄表、現場圖、談話紀錄表、調查報告表㈡-1、現 場照片可參,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調 查證據結果,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就本件交通 事故有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損,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經查,系爭機車為109 年6 月出廠,因本件車禍支出 修復必要費用共55,350元,有行車執照影本、估價單及發票 可參;則系爭機車既非新車,依上開說明,其修復時材料更 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零件材料之損害賠償數額時,應 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 年,依平均法 計算其折舊結果,每年折舊率為333 分之1000 ,並參酌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系爭機車自出廠 日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11 年6 月,已使用2年1個月,則零 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4,141元【計算方式:1.殘 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23,250÷( 3+1)≒5,813 (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 ×1/( 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 23,250-5,813)×1/3 ×(2+1/ 12)≒12,10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 (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3,250-12,109=11,141】,加 計工資6,000元及烤漆26,100後,系爭車輛實際所受損害額 應為43,241元(計算式:11,141+6,000+26,100=43,241)。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2 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1年9 月1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 超過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 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全部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