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看護費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2449號
KSEV,111,雄小,2449,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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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49號
原 告 唐自強
被 告 鍾榮清
鍾秀珍
楊恩語
鍾傅新梅
鍾錦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看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二、本件定民國111年11月22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 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 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 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3,739元及利息 ,係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而其標的金額已逾10萬元,自非屬小 額訴訟,而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二、本件誤分為小額事件,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 條第2 項之規定「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 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 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簡易事件,由 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本件兩造未經合意適用小額 程序繼續審理,依上開規定,應改依簡易程序,由本股繼續 審理,並報結小額事件。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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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