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2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林良一
被 告 吳佳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零參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