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343號
原 告 劉O玹 年籍住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劉O安 年籍住所詳卷
兼 劉O玹
法定代理人
及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O婷 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黎O衽 年籍住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黎O凱 年籍住所詳卷
兼 黎O衽
法定代理人
及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O如 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黎O衽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17時50分許,在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之夢時代遊樂場(下稱系爭遊樂場 )內,因故捶打原告劉O玹之胸口,致原告劉O玹因而受有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下稱系爭症候群)。原告劉O玹為治療系 爭症候群,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就醫車 資360元,並因而受有精神痛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7萬元, 共受有損害73,360元。又原告劉O安、陳O婷為原告劉O玹之 父母,因原告劉O玹罹患系爭症候群而身心受創,渠等身為 父母之身分法益亦遭被告黎O衽重大侵害。原告陳O婷並為照 護原告劉O玹亦罹患系爭症候群及失眠,支出醫療費用803元 ,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15,837元。原告劉O安得請求精神慰 撫金1萬元。而被告黎O衽為前開侵權行為時,為未滿20歲之 限制行為能力之人,被告黎O凱、林O如為被告黎O衽之法定 代理人,自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劉O玹7 3,360元,及自民事追加變更暨補充理由狀繕本送達最後一 位被告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O婷16,640元,及自民事追加變更暨補
充理由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劉O安1萬元,及 自民事追加變更暨補充理由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黎O衽當日是僅有推擠原告劉O玹之胸口,原 告應舉證證明被告黎O衽上開行為與原告劉O玹罹患之系爭症 候群有因果關係。且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均過高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黎O衽與原告劉O玹於110年11月28日17時50分許 ,在系爭遊樂場內,因故發生爭執。原告劉O玹嗣因系爭症 候群支出醫療費用3,000元、就醫車資360元;原告劉筠婷嗣 因系爭症候群及失眠症狀,支出醫療費用803元等情,有系 爭遊樂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暨勘驗筆錄、繪星心理治療所 診療證明書、季宏診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車資單 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25、221、223、227、231至23 7、303至346、350至354頁),並有證人即系爭遊樂園員工 李嘉雯、謝承翰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54至357頁),且為 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另主張因被告黎O衽捶打原告劉O玹胸口行為,致原告劉 O玹罹患系爭症候群,被告應分別連帶賠償原告劉O玹73,360 元、原告陳O婷16,640元、原告劉O安1萬元等節,則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原告劉O玹 是否因遭被告黎O衽捶打胸口,而罹患系爭症候群?㈡如是, 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未舉證證明原告劉O玹因遭被告黎O衽捶打胸口,而罹 患系爭症候群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則侵權 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 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可參)。又損害賠償之債 ,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
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 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4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黎O衽捶打劉O玹胸口,致原告劉O玹罹患系 爭症候群,為被告所否認,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上 揭情事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被告固不否認原告劉O玹與被告黎O衽有於系爭遊樂 場內發生爭執,然原告主張被告黎O衽動手捶打原告劉O玹 胸口,則為被告否認,並辯稱被告黎O衽僅有出手推動原 告劉O玹胸口,足見兩造就當日爭執發生情形、被告黎O衽 與原告劉O玹之肢體衝突為何係各執一詞,則被告黎O衽是 否確有搥打原告黎依玹胸口之行為,要非無疑。又證人李 嘉雯、謝承翰亦均證稱並未目睹事發經過(見本院卷第35 5、356頁),復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黎O衽確有捶打原告 劉O玹之胸口,自難逕予認定被告黎O衽有動手搥打原告劉 O玹胸口,至多僅得認為被告黎O衽有被告自承之推胸口行 為。
⒊次查,原告主張原告劉O玹因被告黎O衽之行為,罹患系爭 症候群,雖提出LINE對話紀錄、繪星心理治療所診療證明 書、季宏診所診斷證明書為據(見本院卷第207、221、22 3頁)。然上開LINE對話紀錄係原告陳O婷與原告劉O玹之 幼稚園老師對話紀錄,該教師雖提談及:「妹妹(即原告 劉O玹)今天沒喊痛,但是精神方面靜靜的,跟平常不一 樣,現在她有異樣」等語,然該教師並非專業醫師,上開 陳述僅為其個人意見表達,且未具體闡述原告劉O玹之異 樣情形為何,自無法憑此認定原告劉O玹因被告黎O衽之行 為罹患系爭症候群。又原告所提治療證明書、診斷證明書 雖記載因遊戲間事件產生驚嚇反應,並經診斷有系爭症候 群。惟衡諸一般幼童縱與他孩童發生肢體衝突,是否必然 會致使罹患系爭症候群,並非無疑,且依據目前醫學研究 ,上開徵狀之成因並非單一,原告劉O玹之症狀亦無法排 除係受其餘因素影響所致。況觀諸原告劉O玹至繪星心理 治療所、季宏診所之治療報告、病歷資料(見本院卷第14 9至156頁),上開醫療院所之判斷依據僅為原告陳O婷、 劉O玹之主訴,並未有其他客觀醫學事證足資確定原告劉O 玹之系爭症候群確係被告黎O衽之行為肇致。參以本院勘 驗系爭遊樂場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略為:
1、播放時間:00:00:04(畫面時間:11/28/2021 17:49:5 2)
原告陳O婷坐在一旁看原告劉O玹玩
2、播放時間:00:00:45(畫面時間:11/28/2021 17:50:3 4)
被告黎O衽出現在事發地點
3、播放時間:00:01:11(畫面時間:11/28/2021 17:51:0 1)
被告黎O衽爬上攀岩區
4、播放時間:00:01:20(畫面時間:11/28/2021 17:51:1 0)
衝突發生,原告陳O婷站起
5、播放時間:00:01:29(畫面時間:11/28/2021 17:51:1 9)
工作人員到場
6、播放時間:00:01:37(畫面時間:11/28/2021 17:51:2 7)
原告陳O婷向工作人員指認被告黎O衽
7、播放時間:00:02:29(畫面時間:11/28/2021 17:52:1 9)
工作人員(男)邊詢問被告黎O衽事發經過,邊走向原告陳O 婷
8、播放時間:00:03:06(畫面時間:11/28/2021 17:52:5 6)
原告陳O婷質問被告黎O衽事發經過
9、播放時間:00:03:11(畫面時間:11/28/2021 17:53:0 1)
原告劉O玹走向原告陳O婷
10、播放時間:00:03:12-00:04:37(畫面時間:11/28/20 21 17:53:02-17:54:28)
原告劉O玹向原告陳O婷敘述事發經過
11、播放時間:00:04:39(畫面時間:11/28/2021 17:54: 30)
工作人員(女)先帶原告劉O玹、陳O婷至休息區,工作人員 (男)仍和被告黎O衽在原處
12、播放時間:00:04:42(畫面時間:11/28/2021 17:54: 33)
工作人員(男)詢問被告黎O衽事發經過 13、播放時間:00:05:08(畫面時間:11/28/2021 17:54: 59)
工作人員(男)詢問被告黎O衽事發經過 14、播放時間:00:06:33(畫面時間:11/28/2021 17:56: 24)
工作人員(男)和被告黎O衽一同走向休息區 15、播放時間:00:06:34(畫面時間:11/28/2021 17:56: 25)
工作人員(男)和被告黎O衽一同走向休息區 16、播放時間:00:12:45(畫面時間:11/28/2021 18:02: 38)
衝突發生後,原告劉O玹重新出現在畫面中,進入遊戲區 17、播放時間:00:12:48(畫面時間:11/28/2021 18:02: 42)
原告劉O玹正在尋找爬上去的位置
18、播放時間:00:12:53(畫面時間:11/28/2021 18:02: 47)
原告陳O婷跟著原告劉O玹,指揮原告劉O玹可以爬上去的 位置
19、播放時間:00:13:35(畫面時間:11/28/2021 18:03: 29)
原告劉O玹找不到可以爬上去的位置,母女倆一起轉身離 去
20、播放時間:00:15:54(畫面時間:11/28/2021 18:05: 48)
原告劉O玹重新出現在畫面中,進入遊戲區 21、播放時間:00:16:03(畫面時間:11/28/2021 18:05: 57)
原告劉O玹站在旁邊,等待可以爬上去的位置 22、播放時間:00:16:07(畫面時間:11/28/2021 18:06: 01)
原告劉O玹似乎是認為(畫面左邊)人太多,爬不上去,所 以走向另一邊(畫面右邊)
23、播放時間:00:16:19(畫面時間:11/28/2021 18:06: 14)
原告劉O玹奔跑著向畫面右方
24、播放時間:00:16:21-00:17:24(畫面時間:11/28/20 21 18:06:15-18:07:19)
原告劉O玹向上攀爬,期間有滑落1次,但仍再次向上攀爬 25、播放時間:00:17:41(畫面時間:11/28/2021 18:07: 36)
原告劉O玹自滑梯滑下
26、播放時間:00:18:06(畫面時間:11/28/2021 18:08: 01)
原告劉O玹經過遊戲區,向畫面左方跑開,直到錄影畫面
結束,未再進入
足見原告劉O玹於與被告黎O衽發生肢體接觸後,仍正常於 系爭遊樂場遊玩。參以上開事件發生後,證人謝承翰與兩 造曾討論:「...(證人謝承翰:)我提一個私底下的建 議,因為夢時代5樓有醫護室,你要看一下。(原告陳O婷 :)對。(證人謝承翰:)今天小朋友不舒服看一下嗎? 有需要到就近的…(原告陳O婷:)因為我自己有看啊,我 有問她,她是說,她都沒,現在都沒事。(證人謝承翰: )因為我不是專業的啊。(原告陳O婷:)我知道。(被 告黎O凱:)對啊,對啊。(證人謝承翰:)但我知道有 醫護室的這個空間在,我才提出這個想法,或者還有變通 的想法是到外面的…(原告陳O婷:)不是,因為她現在玩 心正起,我如果要把她拉去的話,她又要哭鬧。(被告黎 O凱:)一定是很困難的。(原告陳O婷:)對,你知道嘛 ,小孩子正在玩得很高興,拉她去,她一定說不要。(被 告黎O凱:)知道,小孩正在玩,一定是...」等語,有錄 音光碟暨譯文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1至163頁)。又證 人李嘉雯證稱:原告劉O玹經過安撫後就沒有哭了,後來 也沒有發現特別奇怪的地方,我記得原告劉O玹之後還有 繼續在遊樂場玩耍;證人謝承翰證稱:依一般正常處理程 序,會詢問原告劉O玹是否要去醫護室檢查,但後來原告 劉O玹應該沒有去等語(見本院卷第355、357頁)。而證 人李嘉雯、謝承翰既為現場處理人員,渠等對於事後處理 情況應有相當了解,且渠等證言與前開監視器畫面、錄音 光碟內容互核相符,是渠等證述應堪採信,益可徵原告劉 O玹經安撫後,即無異狀而持續遊玩。綜上,依卷內現有 證據資料,自難認定原告劉O玹罹患系爭症候群,係被告 黎O衽之行為肇致。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症候群未必立即產 生病症影響,雖提出相關網路資料(見本院卷第377至395 頁)為憑,惟此等資料並非針對原告劉O玹之系爭症候群 與被告黎O衽行為間,進行醫學上的因果關係判斷,仍要 難為有利於原告的認定。
⒋原告劉O玹之系爭症候群,無法認定與被告黎O衽之行為有 涉,業經本院詳述如前,又原告劉O玹並未因被告黎O衽之 行為受有體傷,亦經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71頁) ,是被告黎O衽自無不法侵害原告劉O玹之身體、健康或其 他權利甚明。從而,被告黎O衽既無侵害原告劉O玹之權益 ,原告陳O婷、劉O安之身分法益(父母)亦無遭被告黎O 衽侵害可言,是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㈡被告對原告既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無再行探 究原告所得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之必要,附此敘明。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劉O玹73,360元,及自民事追加變更暨補充理由狀繕本 送達最後一位被告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O婷16,640元,及自民事追加變更 暨補充理由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劉O安1萬元,及 自民事追加變更暨補充理由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