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11年度,1256號
KSEV,111,雄司調,1256,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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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調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陳儷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駿隆楊榮得間回復原狀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0 6 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1年9月 5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 稽,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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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