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1年度,182號
KSEV,111,雄司聲,182,202210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龍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聰正
相 對 人 婦友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高雄 市營業地址寄發限期聯絡逾期則終止工程合約之存證信函, 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工程合約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退件信封等件為 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高雄市營業地 址之現狀分別為大門深鎖無人回應且外觀為寶愛林眼鏡行、 現已無營業且該址信箱,也未有收信跡象,有各該分局覆函 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已處於所在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龍陞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婦友欣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