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1年度,161號
KSEV,111,雄司聲,161,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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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林樹枝


何秀蘭


林秀桃


秀娥


上列林樹枝何秀蘭、任林秀桃、林秀娥共同


相 對 人 林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秉宏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林秉宏設籍地址寄發行 使優先購買權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拒 收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及存證信函、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林秉宏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 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相對人林品佑部分 經聲請人另依林品佑最新戶籍址送達、具狀撤回此部分之聲 請,不予退費,在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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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