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11年度,120號
MKEV,111,馬簡,120,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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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呂山田
訴訟代理人 劉昱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元和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呂OO之次女至八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若已死亡,請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
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二、提出被繼承人呂OO、呂OO、洪OOO薛OO之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
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陳報被繼承人呂OO之配偶呂OO與被繼承人呂OO長女及九女之
楊OO是否為同一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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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