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小字,111年度,80號
KMEV,111,城小,80,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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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城小字第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王柏茹
被 告 戴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276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2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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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