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城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宗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撤緩偵字第19號、111年度偵字第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葉宗華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葉宗華應注意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 ,倘使用於人體,在我國係以藥品列管,需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 始得輸入及販賣,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及販賣,係屬藥事 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自民國 108年4月起至110年10月止,在桃園地區,透過手機連結至 臉書社團,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每盒新 臺幣(下同)250元之價格,購入電子煙油約共2,500盒,再 由賣家委請不知情之快遞公司,將電子煙油自大陸地區輸入 臺灣後,由葉宗華在桃園地區之超商或家樂福門口收貨。葉 宗華自109年9月起至110年12月止,在蝦皮購物網站,以帳 號「sweetcandy0」、「yensh2021」開設賣場,以每盒400 元至500元不等之價格,將前揭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 販售與不特定買家。嗣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10 年3月12日、同年5月17日及同年6月22日發覺賣家帳號「swe etcndy0」、「ynsh2021」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電子煙 油之訊息,交由金門縣衛生局調查,金門縣衛生局向賣家帳 號「sweetcndy0」、「ynsh2021」價購如附表所示之物各1 瓶,經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均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而 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金門縣衛生局告發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宗華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見警卷第3-6頁;金門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4號卷〈下稱 偵卷〉第19-22頁),復有金門縣衛生局110年10月19日函、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4月8日、110年7月21日函 、網路疑似違規廣告監控表、蝦皮購物網頁截圖、電子煙檢 驗不合格產品公開資訊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22日、110年7月5日、110年8月4日、11 0年8月24日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6月2日、110年9月1 日函暨檢驗科檢驗報告、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統一超商 繳費明細、照片、金門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見警 卷第7-72頁、金門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273號卷第3-66頁、 第75頁)。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電子菸彈扣案可證。基上 ,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 、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 、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 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 以配製前3款所列之藥品」、「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 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 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本法第22條第2款所稱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藥事法第6條 、第22條第1項、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藥事法關於偽藥及禁藥之定義,分別於該法第20條及第22條 第1項著有明文,而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將未經核准,擅自製 造之藥品列為偽藥;至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則屬藥事 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在國外產製藥品,事 實上不能經由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更無從予以監督管理 ,如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而非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92號判決參照)。又按輸入或攜 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均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 未經許可,將含尼古丁成分之如附表所示之6瓶電子菸彈自 大陸地區輸入我國境內,並販賣與不特定買家,自屬輸入及
販賣禁藥無疑。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 第1項過失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過失販賣禁 藥罪。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 、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08年4月起至110年10 月止,接續為同一營業之行為,自大陸地區輸入電子煙油約 共2,500盒而販賣;自109年9月起至110年12月止,接續為同 一營業之行為,販賣電子煙彈與不特定買家之各犯行,於概 念上應認各係基於經營同一事業所為之輸入、販賣行為,是 被告於上開期間自大陸地區輸入而販賣之犯行,各應評價為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各僅論以一罪。
㈢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 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 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 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 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 ,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處斷(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 判決意旨足資參照)。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自始即 以自境外輸入禁藥以販賣,可謂其係為達販賣之目的而自境 外輸入禁藥,揆之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客觀行為應有 整體性,宜認為一個整體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是就犯罪事實所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 禁藥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均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 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未受有期徒刑宣告之 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見本 院卷第13-16頁),素行尚可,其應注意所販賣之商品含有 禁藥成分,竟疏未注意而輸入、販賣,所為非是,並兼衡其 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販賣時間非長,各次販賣之商品種類、 所獲取之價金,暨被告自陳係大學肄業學歷,曾在餐廳擔任 切菜、酒店當服務生,現在在租車公司擔任門市專員,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3頁、 偵卷第2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 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 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 電子菸彈,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 非屬違禁物,然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案過失輸入 禁藥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第83條第3項、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應沒收之物
編號 電子菸彈名稱 樣品名稱 數量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飯後甜點》IDA Tugboat 拖船手機玻璃貼 全新原廠正品現貨秒發鹽 30ml小鹽丁(葡萄柚) IDA GRAPEFRUIT 1瓶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6月2日、110年9月1日函暨檢驗科檢驗報告(金門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273號卷第33-36頁) 2 《飯後甜點》IDA Tugboat 拖船 手機玻璃貼 全新原廠正品現貨秒發鹽30ml小鹽丁(草莓西瓜) STRAWBERRY WATER-MELON 1瓶 3 《飯後甜點》Sugar Drop泡泡糖系列 手機玻璃貼 全新原廠正品現貨秒發鹽30ml小鹽丁(西瓜泡泡糖) Sugar Drop WATER-MELON BUBBLEGUM 1瓶 4 飯後甜點SugarDrop泡泡糖系列手機玻璃貼 全新原廠正品現貨秒發鹽30ml小鹽丁(青蘋果泡泡糖) Sugar Drop GREEN-APPLE BUBBLEGUM 1瓶 5 〔鹽吸聚〕LH#小主機糧食#現貨#30ml#正品現貨(哈密瓜) LHVAPEMY (MELON TWIST) 1瓶 6 〔鹽吸聚〕LH#小主機糧食#現貨#30ml#正品現貨(沙士) LHVAPEMY (RUDE BEER FBENZ) 1瓶 合計 6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