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611號
FYEV,111,豐補,611,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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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1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婷鈺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綉菊發支付
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1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8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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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