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一審被告 林辰諺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景煜
被 上訴人
即一審原告 登瑋翔
法定代理人 詹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
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5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