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1年度,958號
FYEV,111,豐小,958,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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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95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兼送達代收人)

唐聕婷

被 告 吳紫琳即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51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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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